昨日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《未成年人保护法(修订草案)》,许多委员表示,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前两次审议时委员提出的意见,已经比较成熟,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。
针对校园周边环境增加规定,“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。”
草案的修订同时突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,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:“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”。
对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,草案规定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,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;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,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。
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,草案规定,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,关心、爱护学生,对品行有缺点、学习有困难的学生,应当耐心教育、帮助,不得歧视,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。
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,草案规定,“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;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。”
特写
“有缺点”还是“不规范”?委员细推敲
多位委员在分组审议中字斟句酌,以保证立法严谨准确
本报讯 “品行”一词属于道德范畴用语,法律如此规定会不会伤害未成年人尊严?
用“行为”替代会不会更准确?昨天下午,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,李连宁、蒋正华等多位委员对《未成年人保护法(修订草案)》十八条字斟句酌。该条款规定,对品行有缺点、学习有困难的学生,应当耐心教育帮助,不得歧视,立法目的是让学校和老师对一些学习或者表现“落后”的学生一视同仁。
“老人都有缺点,何况小孩?”蒋正华委员首先提出,品行有缺点表述不确切,应为“缺点比较明显”。庞丽娟委员接着话题延伸指出,品行一词具有道德定性,听起来不舒服,应该去掉。她的话引起列席代表黄代放的共鸣,“品行属于道德范畴术语,法律不应该从人格上判断。”黄提出的修改意见是“心理有缺陷”。袁驷委员则认为,改为“品行不规范”更确切。
“表述挺准确的”,李连宁委员持相反观点,他认为条款规定品行有缺点,学习有困难,针对性强,用语没有歧视色彩,没有伤害未成年人尊严。不过,他也同意,可以考虑用“心理和行为有缺点”替代原文,可以减弱道德色彩。
在分组审议中,委员就草案中一些细微的表述纷纷发表意见,如王祖训委员提出,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讨论,可以听取有表述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”,“可以”应改为“应当”,以突出其必要性。立法,讲究严谨、准确,就这样体现在一个词语、一个标点的推敲上。
个案
男生吸烟被学校劝退
家长认为新法将保障孩子获得更多改正机会
本报讯16岁的小杨入高中两个多月,就因为在课堂上吸烟被学校劝退。他的父亲曾将位于东城区的北京第二十七中学起诉到法院,要求返还择校费后败诉。学校负责人表示,在课堂上吸烟行为严重违反校纪和中学生守则。
昨日,小杨的父亲昨日在电话中说,儿子已经转到外省学校上学。他对新提出的修改意见表示高兴,认为这将保障有缺陷的孩子获得更多的改正机会,避免孩子自暴自弃,也能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。
代理小杨案件的澍铧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认为,修改意见从法律上明确了“错误纠正”的义务主体是学校,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学校尽到教育义务,今后学校不能再以孩子自身有过错为由推卸教育不力的责任,从而避免剥夺孩子受教育权利。
声音
陈章良(委员,中国农业大学校长)
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增加校车的专门章节。我在审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(草案)》时就提出,但没有采纳,这次我要继续提出。
一些外国法律对此有单独规定,如校车走什么路线、在哪里拐弯、校车经过车辆和行人要避让、校车司机严格选任资格等。
前段时间,连续发生校车安全事故,如因车辆超载、校车司机不具备驾驶资格等原因造成车祸。这个问题不但家长关心,教育部门也非常关心,增加相关法律条款十分必要。
魏初城(列席代表,广东省龙川县第一中学教务处副主任)
我坚决支持取消网吧。现在学生的问题主要是上网,我曾经接待过一些学生家长,他们痛哭流涕,因为其儿女沉迷于网络游戏。
许嘉璐(副委员长,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主席)
现在监管网吧投入的成本远远要大于经营网吧创造的利润,我以前就提过要关闭网吧,给网吧经营者相应的经济补偿,把网吧的电脑和处理器送给社区,但是意见没有采纳。
现在草案虽然明确了国家要采取措施,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,但是法律出台后管理很难。在其他国家,网吧并不多,网吧发达是中国特色,但这样的中国特色没有必要保留。
王祖训(委员,军事科学院原院长)
草案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、图书馆、青少年宫、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,我建议将博物馆、科技馆等四类场所也扩大免费开放范围。
我认为,扩大免费开放场馆经济条件允许,政府应该增加投入。